《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七:违规减持行为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完善, 从发行注册制、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 到内幕信息、短线交易、同业竞争, 可谓是“焕然一新”。 近期,江西证监局、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针对证券法修订条款编写了知识系列解读小贴士。贴士中除对修订内容进行简略解读外,还选取了部分业内人士的文章作为延伸阅读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证券法,以促进依法履职,防范违法风险。本期刊登第七篇:
《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七:违规减持行为的规制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解读:将“买卖”修改为“转让”,明确了限售行为的内涵,也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解读:增加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授权规定。在强调限制转让期内不得转让的基础上,明确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老股股东”“定增股东”等相关主体转让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解读:增加没收违法所得,体现一切违法所得均应没收立法精神,取消单位责任下对个人的处罚。
◎延伸阅读:
新《证券法》关于证券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罚
(节选)
来源于:君合法律评论 作者:武雷 吴曼 肖娴
一
违规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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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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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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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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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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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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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要点
1. 对减持违反证监会规定的,增设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减持是二级市场较为常见的交易行为,由于法律、证监会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于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有严格限制,实践中减持违规的情形也较为多见。此次《证券法》修订将违规减持纳入《证券法》行政处罚的范畴之中,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违规减持的成本。
根据新《证券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进行减持时,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减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可能引发行政处罚责任。
根据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监高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以及董监高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一年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公开发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一年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因此合规减持也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需要关注的要点,避免因违规减持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造成不利影响。
2 . 明确违规减持的行政处罚措施,取消单位责任下对个人的处罚。
新《证券法》第204条增减了对违规减持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204条的规定,新《证券法》第44条第2款列举的相关主体的减持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将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的处罚。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第186条取消了原条文中在单位违反转让限制时,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在原条文中,单位违反转让限制的,也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相关人员处于警告和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而在新《证券法》第186条的规定下,单位违反转让限制或减持规定的,仅对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不再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